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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7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丰富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文物征集工作小组

成立华中师范大学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藏品征集年度计划的制定,征集对象的信息调查,征集和接收工作。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由藏品保管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馆长担任组长。办分室负责藏品征集的协调工作。


二、藏品征集范围

1、反映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2、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3、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关文献。

4、反映百年来民间生活、民间文化的民俗文物、文献资料等。

5、与华中师范大学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手稿、字画等等。

6、具有一定科学研究价值的生物标本。

7、生命科学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手稿、书信、讲义、教材、教具、仪器等。



三、入藏标准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生物标本需具有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等采集信息,标本需具有一定的完整性和有科学研究价值,标本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命科学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手稿、书信、讲义、教材、教具、仪器等需具有历史真实性。


四、藏品征集方式

1、专题征集。属于临时性征集计划,由本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博物馆的发展需要制定征集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
    2、社会捐赠。本馆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文物。接受捐赠时先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收据等凭证(接收收据等凭证不得将未经鉴定的物品标为“文物”),待捐赠物品经相关专家鉴定后,再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捐赠文物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可举行捐赠仪式或颁发奖金。                        
    3、调拨和交换。因专题收藏、陈列展示或科学研究的需要,通过馆际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调拨,或按规定与其他博物馆依法交换有关文物。
    4、其他合法手段获得。
五、入藏程序和归档管理

1、征集的藏品应做好原始凭证的记录、填写《藏品入馆登记表》,注明藏品的来源、征集地点、时间、藏品图片、尺寸和参与人员,并经参与藏品征集的员工和领导签字确认。
    2、新征集藏品的鉴定。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省博物馆处申请对新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以确定藏品的文物等级、名称。


六、经费管理

     藏品征集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华中师范大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合规合法办理报销手续。

华中师范大学博物馆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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